駐馬店市第二人民醫院(駐馬店市精神病醫院 豫南精神衛生中心)成立于1970年,是一所集醫療、教學、科研、康復、預防為一體綜合實力較強的三級精神... [ 詳細 ]
精神衛生法草案三審 “被精神病”成關注焦點
時間:2013-03-04 15:56來源:求醫網
國內人大法律委員會提請國內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該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還規定對精神病醫生給予適當**等內容。南都記者發現,與廣受關注的“被精神病”相關的法條,比如非自愿治療的條件、精神障礙患者自主權利方面,精神衛生法草案三審稿相較二審稿幾乎未加修改。
南都記者從國內人大法工委調研報告中發現,多地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建議規范非自愿治療,而非自愿治療與“被精神病”密切相關。長期關注精神衛生法的律師黃雪濤認為,三審稿在這方面還有提升空間。
湖南高院支招防“被精神病”
國內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介紹,在之前的多次調研中,聽到的“被精神病”情況極少,聽到的多數意見是立法要解決當前精神衛生工作中存在的預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和有效康復等問題。所以精神衛生法要立足于從人財物等幾個方面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精神衛生工作隊伍。
而長期關注精神衛生法的深圳衡平機構創辦人、律師黃雪濤對南都記者說,“被精神病”已是不可否認的社會現象,精神衛生法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外,還應確保“正常”公民不被強行收治。
南都記者從國內人大法工委到各地調研的報告中發現,地方醫療機構和人員對精神衛生法的建議多是如何預防、如何鑒定、如何治療,而一些地方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則建議規范非自愿治療。
精神衛生法草案有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同時也有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這樣的非自愿治療規定,一些民間人士認為給“被精神病”提供了便利。
草案二審稿出臺后,國內人大法工委到湖南調研時,湖南高院工作人員建議進一步完善非自愿住院治療制度,明確非自愿住院治療的實質要件,建立獨立的審查機構,如衛生部門設立專門機構,負責非自愿住院治療的審查工作,并規定聽證程序和定期復審的制度,明確患者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吉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工作人員提出,草案的非自愿治療規定與刑訴法關于強制醫療的規定不銜接,按精神衛生法草案,決定是可以由醫療機構作出,而刑訴法規定強制醫療決定權由法院行使,該工作人員建議對非自愿治療和強制醫療的決定機構上進行統籌考慮。
吉林省公安廳所屬安康醫院工作人員提出,“患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規定不明確,比如是否包括危害財產安全,而草案還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如果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已違反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那“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范圍是相當窄的。
近親屬監護人應明確規范
黃雪濤對南都記者表示,“被精神病”其實是監護權的設置存在錯誤和混亂,立法并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一般是由近親屬送至醫院,而近親屬并不完全是 “患者”的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否是監護人需要由法院審查是否有必要設置監護人,并對有爭議的監護人進行利益沖突排除,防止弱者被有利益沖突的人代表。
在國內人大法工委的調研中,吉林省公安廳法制總隊工作人員表示,草案中多次提到的“近親屬”一詞比較籠統,不便于落實和操作,建議統一修改為 “監護人”。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建華提出,有的條文使用“負有監護責任的近親屬”,有的條文使用“監護人”,很不統一,也使人難以理解。李建華建議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還要結合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明確,同時建議將“負有監護責任的近親屬”,修改為“已經作為監護人的近親屬”。
聚焦新條文
公眾心理健康成政府責任
草案:政府有關部門應采取措施,加強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
國內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介紹,精神衛生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后,有意見認為精神衛生法不僅要關注精神障礙患者,還要注重促進公民的心理健康。
根據這一意見,精神衛生法草案三審稿第二章的章名“精神障礙的預防”修改為“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同時增加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
“大體上它這個角度是有欠缺的。”長期關注精神衛生法的深圳衡平機構創辦人、律師黃雪濤指出,如果不強調權利的保障,國家很容易亂作為、錯作為,而強行用行政主導的方式作為可能會制造出新的問題。
對此,黃雪濤認為,要解決公眾心理健康問題,除了進行財政保證、提供服務外,國家應該提供司法便利。
精神衛生工作者將漲**
背景:精神科有個特點,就是不可能做很多檢查,所以收費不多
精神衛生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
國內人大法律委員會向國內人大常委會的報告顯示,國內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一些常委委員、地方政府提出,目前精神衛生工作的突出問題之一就是醫務人員收入低,風險高。國內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介紹,精神科有一個特點,就是不可能做很多的檢查,所以收費不是很多,再有患者很多是來自貧困家庭,所以精神科的醫務人員收入總體上比較低。
之前,國內人大法工委曾到回龍觀醫院、湖南省和吉林省進行調研。回龍觀醫院表示,2006年至2011年五年間,該院流失醫護人員111名,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目前該院職工人均收入相當于北京同級綜合醫院的1/2。據介紹,該院醫護人員的**每月30元,是1985年的標準。回龍觀醫院還表示,2006年至2011年,該院醫護人員遭受軀體傷害369次,其中95.7%是來自病人傷害。
明確患者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分析:肯定是一個進步,但是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
精神衛生法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保護精神障礙患者財產安全的規定,明確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國內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介紹,之前的規定是“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根據有關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在這一款增加了患者的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內容,以使對患者的權益保障更加全面。
北京誠匯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蓉認為,這些基本的法律規定能否完全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財產,很大一部分還要依賴于監護人的道德良心,畢竟監護人怎么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什么程度算是侵害,這些法律都沒有明確。這一條法律的修改,肯定是一個進步,但是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
近年部分“被精神病”案例
徐武
2003年因不滿“同工不同酬”問題,徐武將工作單位武鋼煉鐵廠告上法庭,敗訴后上訪多年。2006年12月至2011年4月被強制接受精神病治療4年多。2011年4月,在逃脫8天后,被原單位人員強行帶走再度進行精神病收押治療。
鄒宜均
2005年,鄒父患肺癌,家人為沖喜,給鄒介紹對象閃電結婚。一個月后父親過世,鄒離婚,獲30萬元賠償。2006年10月21日,鄒宜均為父掃墓時,被送入醫院。在媒體壓力下,醫院與家人共同召開新聞發布會,并在事發第5天將她轉移到中山埠湖醫院禁錮了3個月。2009年3月,已出家的鄒宜均將母親、二哥以及廣州白云心理醫院告上法庭。2010年撤訴。
何錦榮
2005年12月21日被妻兒強行送進廣州市腦科醫院治療。何自2006年起訴醫院。2011年11月,荔灣區法院重審宣判,認為強行住院30 天中,廣州市腦科醫院仍僅憑何錦榮妻子敘述為主,未慎重參考何的母親等親屬的反對,在診療行為上存在過錯,賠償何錦榮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郭元榮
因揭發單位領導不法經濟行為,并對當地調查處理結果不服,不斷向相關部門檢舉揭發。1996年被湖北省竹溪縣公安局送往茅箭醫院精神科“強制治療”,直至2010年,共14年。
陳淼盛
原中石化員工,因行為偶有異常,被單位領導多次逼迫下崗、退休。自1995年10月被單位強制送進精神病院(北京回龍觀醫院),至2008年猝死,共13年。
周鳴德
因其母2003年在華山醫院就醫后癱瘓,索賠無果,上訪多年。2008年4月在家人要求下被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收治67天。
徐林東
1997年開始為他人維權進京上訪。2003年被河南省漯河市大劉鎮政府強行送至河南駐馬店市精神病院長達6年半。
朱金紅
因與母親發生房產糾紛,被其母宣稱有精神病。2010年3月在南通被家人“綁架”后強制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醫院收治半年。
彭寶泉
因反映領導問題,先后下崗、坐牢。2010年4月因拍攝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被送進派出所。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機關送進精神病院茅箭醫院關押3天后,迫于輿論壓力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