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第三醫院是大慶地區單獨的一所國家三級精神病專科醫院,1968年建院,1996年經省衛生廳批準確定為“大慶市精神衛生中心”... [ 詳細 ]
哈爾濱市醫療衛生人員十條禁令
時間:2012-11-06 17:00來源:求醫網
1、嚴禁不規范服務。不準在工作崗位上著裝不整、語言“生、冷、硬、頂”,使用服務禁語;不準不履行首問負責制,辦事拖拉、服務不到位。
2、嚴禁玩忽職守。不準推諉病人,不執行首診負責制,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
3、嚴禁私自收費。不準擅自動用單位設備、器材、醫療用品,從事為小團體或個人謀利活動;不準利用崗位便利條件違反崗位規范從事損害集體利益私自收費。
4、嚴禁勒卡索要。不準在醫療工作中刁難服務對象,接受服務對象宴請,索取、收受或者變相收受錢物和其他饋贈。
5、嚴禁弄虛作假。不準虛報成績,虛報、瞞取統計數字;不準擅自改寫病案、出具虛假醫療證明材料。
6、嚴禁以職謀私。不準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以各種中義送來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
7、嚴禁私轉病人。不準醫務人員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檢查、治療中在購買藥品、醫療器械活動中收取回扣和提成。
8、嚴禁違規收費。不準在醫療衛生工作中有分解收費、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等違規收費行為。不準在衛生監督執法中亂攤派、亂罰款,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對象特需、贊助。
9、嚴禁推諉敷衍。不準對服務對象申請辦理的事項或提出的投訴敷衍塞責、有電拖延、超過漢定或者承諾的期限辦結,尤其不準激化矛盾。
10、嚴禁擅離職守。不準曠工、工作時間脫崗、離崗或酗酒、帶酒狀態工作、干私活、閑聊天。
對違反本禁令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情節較輕的,給予單位職工大會上檢討、通報批評,罰款、待崗直至行政警告處分;對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 ,給予下崗、吊銷執業證書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同時追究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和主要領導責任,并取消所在單位當年評先、評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