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醫院經國家計委批準始建于1967年6月,是毛澤東同志故鄉單獨的一所市屬副縣級綜合醫院,1995、1996年... [ 詳細 ]
湘潭市韶山醫院經國家計委批準始建于1967年6月,是毛澤東同志故鄉單獨的一所市屬副縣級綜合醫院,1995、1996年相繼榮獲“二級甲等醫院”和“愛嬰醫院”稱號,是衛生部批準的“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系湖南省職業勞動能力鑒定指定醫療單位,湘潭市、韶山市公費醫..." />
湘潭市韶山醫院經國家計委批準始建于1967年6月,是毛澤東同志故鄉單獨的一所市屬副縣級綜合醫院,1995、1996年... [ 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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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1-09 17:27來源:求醫網
面對這一棘手糾紛,白云區法院情法并用化解糾紛,原告撤訴,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緣起 產下缺陷嬰兒起紛爭
原告程某訴稱,懷孕后5個月到被告方某醫院檢查,醫院告知胎兒無異常,并建議定期復查。
但到第九個月孕期時,程某再次到該醫院檢查,院方告知程某胎兒唇部有問題,隨后,程某到另一醫院復查,確診胎兒唇裂合并腭裂。
不久,程某產下一**,發現**有雙側先天性完全性唇腭裂及先天性雙側牙槽突裂,程某心理遭受巨大的打擊,
程某認為,缺陷嬰兒的出生是因為醫院違反了產前診斷義務,遂上訴至白云區法院,要求醫院賠償產檢費、缺陷嬰兒檢查以及唇裂修復手術的費用、精神撫慰金等合計20626.74元。
不過,醫院方面辯稱,目前任何醫學輔助檢查都不能保證檢查結果與事實相符,如胎兒在發育過程中,不同階段所能檢視到的部位不同、被檢部位可能被胎兒身體其他部位所遮擋;且原告兩次去被告處進行產檢的時間相隔15周,原告應承擔沒有定期產檢的后果。因此,醫院對胎兒出現的唇裂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對此,白云區法院果斷決策,采取“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思路,盡力化解這一醫療事故糾紛。
轉機 嬰兒出庭感染當事人
白云區法院柯學法官接手該案后,認真審閱案卷,認為該案為新型的醫患糾紛案件,雖標的小,但處理稍有不慎,容易激化矛盾和帶來負面的社會影響。為此,他從通知庭審開庭伊始就密切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交流,詳細分析案情,力爭以調解的方式化解雙方的紛爭。
不過,在庭前溝通時,雙方針鋒相對、措辭激烈:被告態度強硬,始終堅持醫院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面堅守己見、毫不退讓,不停哭訴,希望法官理解其作為父母的心情,**對被告的過錯做出認定。
面對雙方強硬的態度,法官及時調整調解策略,并通知原告在正式庭審中攜帶嬰兒出庭。庭審時,被告依然堅持不存在醫療過錯,并強調在對原告的診療過程的規范性。
經過法官向被告釋明相關法律,告知被告此案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在原告已證明醫療損害后果的情況下,如果醫療機構認為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不存在醫療過錯時,醫療機構須承擔舉證責任。
獲知這一信息后,庭審形勢發生變化,被告的強硬態度有所轉變,不再堅持不給任何賠償的主張,原告也在法官的耐心說理下,同意調解。
對此,法官讓原告把作完唇裂修補手術的**帶入法庭,再次向原、被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終,原、被告被法官的耐心所打動、被嬰兒生命力所感染,被告當庭請示醫院領導后隨即答應即日賠償原告6000元,原告撤訴,這起醫患糾紛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