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報銷(三)
時間:2011-10-22 23:37來源:求醫網
社會醫療報銷
一.支付范圍: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確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2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職工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經批準的部分門診慢性病的門診醫療費也可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個人帳戶主要用于支付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應由個人自負的醫療費也可從個人帳戶中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省醫保中心確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
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簡稱“三個目錄”)的范圍。
在省醫保中心確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用人單位和職工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職工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由個人帳戶支付,帳戶支付不足時,個人現金支付。
3職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個人首先負擔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一個參保年度內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標準降為5%;職工住院醫療費達到起付標準以后,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個人負擔比例分別為:在職職工20%,退休人員15%。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在職職工15%,退休人員10%;一個參保年度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數額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時,為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不再支付。
4參保病人住院用藥可要求醫生優選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進行檢查治療可要求醫生優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病情確需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乙類”藥品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的,要求醫生予以告知并征得同意,由此所發生的費用,個人首先要負擔一定比例,然后按統籌基金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確需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或進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要求醫生予以告知并征得同意,所發生的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5參保人員急診和住院不間斷的視同住院;出院后15日內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視同一次住院。
6參保人員出院時,因病情需要繼續用藥的,出院帶藥量一般為7日量,最長不得超過15日量。
7參保人員一次住院跨醫療保險年度的,統籌基金按住院終結年度結算支付。
8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職工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
9.因交通肇事、醫療事故、違法違紀、酗酒、斗毆、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大額報銷必備手續
1、定點醫院住院患者:
醫保手冊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 原始發票(醫保聯) 出院小結復印件(加蓋醫保科公章)
醫保結算單(加蓋醫保科公章) 醫保匯總表(加蓋醫保科公章)
病歷(復印件) 費用明細
2、門診慢性病:
醫保匯總表(加蓋醫保科公章) 醫保結算單(加蓋醫保科公章) 門診費用明細單
3、轉診轉院:
轉診轉院審批 醫保手冊復印件 原始發票 費用明細單
出院證 手術記錄、住院科室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