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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醫院協會Ⅰ尊重現行法律規定交叉換腎應當慎行
時間:2012-11-15 12:58來源:求醫網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活體器官移植涉及倫理學的問題,活體器官捐獻對供體者有可能帶來傷害,是采用可能危及一個健康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對正常生理有干擾的手術去挽救另一個患有疾病的人,并且器官移植技術也是有難度和風險的。所以我國對活體器官移植十分慎重,對活體器官特需和接受者都有嚴格限定,目前主要在有血緣或親緣關系,如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配偶等之間進行。這是為了防止尺度一旦放寬,可能會出現器官買賣等情況,造成活體器官供應失控,因此在現階段,主要還是限定在有血緣關系間的移植。另外,因幫扶等形成的親情關系,主要考慮到養父母、養子女的關系,雖然他們之間沒有血緣,但其實已經形成了一家人的特殊關系,《條例》規定了“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也可作為活體器官受者,這就使得這些存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關系的人們也可適用活體器官移植。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該規定強調活體器官移植須經倫理委員會審核并通過方能實行,這是因為倫理委員會要對捐獻人是否了解器官移植可能產生的風險后果的知情基礎上,自愿的真實意思表達,要對捐獻人是否受到利誘和脅迫,是否是理性地作出的決定,是否有違反倫理和法律的情況進行審核。由于尿毒癥患者何一文與何志剛之間交叉換腎手術方案,除了有與《條例》第十條相背的情況之外,還有捐獻人之一(何志剛的表哥)有猶豫的地方,也不符合同意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