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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新的**標準
時間:2012-11-02 19:47來源:求醫網
為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統一經辦服務機制,我市于2011年7月1日起頒布了《汕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汕府〔2011〕70號)。2012年1月1日起到我院就診的城鄉居民,住院費用的起付標準下降到400元,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提高到60%,現就《辦法》的內容摘錄如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戶籍,且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城鄉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就讀的全日制非本市戶籍在校學生。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者終止妊娠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參保人自負。
參保人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參保人到非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0元。
參保人住院時減免起付標準的情形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一檔: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45%,非定點醫療機構40%。
(二)二檔: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55%,非定點醫療機構50%。
第四十二條 已經繳納2011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費用的居民,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按照各區縣政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已繳納2011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居民,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待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 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