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皮膚病防治所
廣州市皮膚病防治所暨廣州市性病防治監測中心,是隸屬于廣州市衛生局的市級皮膚病、性病專科防治機構,同時擔負廣州地區65個性病...
[ 詳細 ]
- 【類型】二級 / 專科醫院
- 【電話】020-83593472
- 【網址】www.gzpfs.com
- 【地址】廣州市恒福路56號
出停診公告更多>
暫無內容
醫院特色更多>
- 暫無內容
關于調整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標準及個人醫療帳戶支付范圍的通知
時間:2012-11-07 14:46來源:求醫網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令〔2008〕第11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規范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粵勞社發〔2009〕11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標準及個人醫療帳戶的支付范圍作如下調整: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調整為:
(一)在職職工:一級醫療機構為4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80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1600元。
(二)退休人員:一級醫療機構為28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56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1120元。
(三)患精神病的參保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指定精神病專科醫院或精神病專科病區住院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醫療費用,每一社會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標準調整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
三、參保人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特殊診療項目及特殊醫用材料,個人先自付費用比例作如下調整:
(一)使用《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中的乙類藥品,個人先自付費用比例調整為5%。
(二)使用《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先自付費用比例調整為:治療項目10%;檢查項目15%;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10%;安裝各種人造器官和體內置放材料20%。
四、參保人員在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內,可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本人及其親屬的以下費用:
(一)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
(二)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屬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三)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預防接種及體檢費用。
(四)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及醫療用品的費用。
五、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有關待遇標準,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六、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穗府令〔2008〕第11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規范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粵勞社發〔2009〕11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標準及個人醫療帳戶的支付范圍作如下調整: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每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調整為:
(一)在職職工:一級醫療機構為4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80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1600元。
(二)退休人員:一級醫療機構為28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56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1120元。
(三)患精神病的參保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指定精神病專科醫院或精神病專科病區住院治療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醫療費用,每一社會保險年度累計**支付限額標準調整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
三、參保人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特殊診療項目及特殊醫用材料,個人先自付費用比例作如下調整:
(一)使用《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中的乙類藥品,個人先自付費用比例調整為5%。
(二)使用《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個人先自付費用比例調整為:治療項目10%;檢查項目15%;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10%;安裝各種人造器官和體內置放材料20%。
四、參保人員在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內,可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本人及其親屬的以下費用:
(一)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
(二)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屬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三)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預防接種及體檢費用。
(四)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及醫療用品的費用。
五、外來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有關待遇標準,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六、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