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傳染病醫院是集醫療、教學、科研于一體的傳染病專科醫院。先后與北京航天中心醫院、北京佑安醫院、山東省胸科醫院結為友好合作醫院。是菏澤市... [ 詳細 ]
醫生收回扣具備商業賄賂特征
時間:2012-11-02 17:43來源:求醫網
背景
2005年12月24日,十屆國內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其中涉及對《刑法》第163、164條關于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對公司、企業行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商業賄賂罪的修正,即將商業賄賂罪的犯罪主體從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擴大到在此之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盡管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還未最后獲準,但修改后的條款構罪主體包括不包括醫生,醫生收受醫藥回扣行為該不該以商業賄賂罪論處等問題,已成為業界關注的焦點,也有不同的聲音。究竟怎樣看待這一問題,本版約請有關專家談了各自的看法,也希望大家發表見解。
向商業賄賂全面開戰
商業賄賂是指以獲得商業交易機會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報銷各種花費、供境內外旅游等各種名義,直接或間接給付或收受現金、實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有三:1.主體是經營者,賄賂的對象為對方單位或單位工作人員。2.目的是為銷售或購買商品,即為達到商業交易的目的,通過賄賂手段,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3.手段有兩大類,即財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具體手段花樣繁多。在市場經濟運行機制較為成熟的國家,有著較為有效的規制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機制,而且一直把商業賄賂作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重點規制的對象,以維護市場經濟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中有序運行。
我國目前市場運行機制有待成熟與規范,商業賄賂普遍存在于各行各業,尤其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筑、旅游、教育等領域泛濫,成為商界心照不宣的競爭潛規則。商業賄賂現象給我國經濟帶來的危害十分巨大,能否有效治理,是影響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一個關鍵。
因此,我國政府正在向商業賄賂全面開戰。在1月6日舉行的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2月24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的第四次國內廉政會議上,反商業賄賂作為反腐敗的主要內容被提出,“治理商業賄賂”成為今年的工作重點。中央紀委牽頭成立了“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其成員包括22個部委。與此大背景相呼應,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被提交國內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其通過已成必然之勢。
醫藥行業成賄賂重災區
商業賄賂早就是藥企推銷產品的常規競爭手段,收受回扣和財物,開單提成成為醫療機構的普遍現象。來自商務部的統計表明,在國內藥品行業,僅藥品回扣一項每年就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約占國內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
目前對如何認識醫藥回扣的性質仍有較大爭議。筆者認為醫藥回扣具備商業賄賂行為的典型特征。
首先,支付回扣方的目的在于銷售藥品或器械,通過回扣方式獲取更多的交易機會,擴大銷售量,獲取優于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收受方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比如醫生的處方權在醫患關系中具有信息優勢、知識和技術威權,醫生可以利用它來代替病人選擇藥品,患者無法與藥品產銷經營者實現自主平等的交易,這就產生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空間。
其次,回扣的支付和收受,事實上完成了一種不正當利益的交換。支付方獲得超過正常商業利潤的超額利潤,收受方獲得正常勞動、技術服務之外的額外利益,而這些都要轉嫁由患者負擔。
再者,支付和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直接侵害國家商事管理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秩序,侵害市場經濟運行秩序和醫務人員職務的廉潔性。這是一個正常社會不能容忍的后果,運用法律力量進行規制是法治社會的必然選擇。
刑法調整是必然之舉
我國藥品回扣及其他形式的商業賄賂一直得不到有力整治的原因錯綜復雜。
從立法角度看,盡管1993年就頒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其中第八條是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條款;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頒布《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及《刑法》中亦有商業賄賂入罪的條款,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卻語焉不詳,缺乏統一、明晰的規定。如《刑法》中規定的受賄罪,其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因不執掌公權力而無法入罪;刑法規定的商業賄賂罪,其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因大多數服務于公立醫院,也不在其中之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商業賄賂行為,其行賄主體明確為經營者,受賄主體為地方單位或個人。從理論上來說,按該法條,商業賄賂的行賄者和受賄者均應受到法律制裁。無奈該條規定的是“以行賄罪論處”和“以受賄罪論處”,在司法實踐中要真正定罪量刑,還必須回到刑法中去找依據,而刑法卻無法與之配套。
這就導致了一個奇怪的現象,一方面商業賄賂無處不在,另一方面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被立案、偵查、懲處的又十分稀少。正所謂有法難依。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透露,近五年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數的比例尚不到1%。
正是由于在立法層面對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范圍不甚明晰,存在重大漏洞,導致對商業賄賂行為有法難依,懲治不力。所以,刑法修正案將過去難以規制的醫藥回扣納入刑事責任范疇,是順應社會發展的必然之舉。
反賄賂將掀起風暴
目前,盡管刑法的修正尚處于進程當中,但反商業賄賂已呈現出高壓態勢。如四川省大規模反醫療衛生系統內商業賄賂的專項行動,有36名醫院院長因收受醫藥回扣“落馬”,相繼進入起訴和審判程序。河北省某縣醫院6名骨干醫生被法院一審判決犯有受賄罪。廣東省江門市某醫院院長和140多名醫務人員的受賄案也聞名國內。
種種跡象表明,反商業賄賂將在國內經濟社會生活中掀起一場風暴。對此,廣大醫務工作者應有正確的態度和清醒的認識。
首先,要堅守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堅持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宗旨,加強道德修養和醫德自律,抵御各種形式的利益誘惑。
其次,要自覺增強法制觀念,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也是抵御犯罪風險的必要措施。由于商業賄賂手段花樣繁多且善于變化,醫務人員應對其保持百倍警惕,注意不要掉進醫藥、器械、設備推銷人員精心設計的商業賄賂陷阱,要堅決抵御各種可能涉嫌商業賄賂犯罪的行為。
相關鏈接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相關內容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草案第164條規定: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醫藥行業典型商業賄賂案
德普事件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國內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的利潤。德普公司最后被美國相關機構以違反“反商業賄賂法”為由,處以479萬美元的巨額罰金。
默沙東裁員風波2004年3月,世界500強之一的默沙東(MSD)公司解雇20多名國內分區副經理和醫藥代表,理由是“假以學校推廣的名義報銷娛樂費”。
“高官落馬”案2005年7月8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器械司司長郝和平因涉嫌商業受賄被刑事拘留。郝和平工作了25年之久的醫療器械司,一直是掌控醫療器械行政審批大權的強勢監管機構,在醫療器械市場擁有相當大的話語權。其落馬被指再現審批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