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不應代過錯方受過
時間:2012-11-15 10:52來源:求醫網
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使用單位―――中山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給患者使用的由齊二藥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其進貨渠道是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統一購進的,程序合法手續齊備。根據《藥品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也就是說醫院在購進藥品時只需對藥品進行驗收、表面識別,并對藥品生產廠家合法資質、藥品注冊證、藥品質量合格證進行審核,而不是對藥品質量進行鑒定。 中山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在購進 “亮菌甲素注射液”時,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是合法的藥品生產企業,“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具有藥品批準文號的合格藥品,醫院的采購程序也是合法的,因此中山大學第三附屬醫院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合法的。那么醫院在給患者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治病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呢? 本案患者以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為由起訴中山三院,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是屬于一般侵權范疇,其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醫療損害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就是看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如用藥的適應癥、用藥的劑量和治療方案等等方面有無過錯,其患者的損害后果與醫院的過錯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無過錯依法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報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組成的聯合調查組,以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分別對中山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的疹療行為作了鑒定,認為中山三院對11位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受害人的治療無過錯。即11位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受害人的損害后果與醫院診療行為無關,與11位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受害人的損害后果直接相關的就是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故中山三院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醫療行為的過錯,不應當承擔醫療侵權賠償責任。但中山三院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呢?我國民法通則130條規定“兩人以上的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法條明確指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共同侵權,中山三院在本案中已經相關部門鑒定不存在過錯,不存在與生產藥廠共同侵犯患者權益的事實,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故也不應在此事件中承擔連帶責任。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山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在假藥“亮菌甲素注射液”造成患者損害時能及時發現、積極救治、主動報告、采取措施制止了損害事件的繼續發生。正如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所說,“作為這樣一個負責任的醫療機構,如果要承擔一個不負責任的醫藥企業生產假藥所造成的損害后果的話,這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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